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现住晋江市**镇**宿舍。因盗窃,于2017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福建省晋江市**镇**市场**号**梯**楼宿舍,以溜门的形式进入该宿舍内盗窃走一部OPPOR7手机、一个蓝牙耳机、一个蓝牙音响、一个充电宝、八元硬币。
2.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福建省晋江市**镇**市场**号**梯**楼宿舍,以溜门的形式进入该宿舍内盗窃走一部诺基亚手机、八包“云烟”牌香烟。
3.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社区**速递有限公司卸货平台,盗窃131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多次盗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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