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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织金县工商银行保安。2020年9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持工商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因不会操作取款请求胡某某帮忙。在帮助周某某取款过程中胡某某获知了周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之后胡某某帮忙给周某某取出现金8000元后,又将周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万元转账至自己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324060********)内。同年11月25日,胡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胡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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