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同年6月22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同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三次入室进入修文县六桶镇来鹤村岩脚组谌志群家中,盗走被子、衣物和鞋子等物品。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抓获到案,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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