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赵某某(另案起诉)伙同胡某某在仁怀市**镇**村**组李某某家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60元。
2、2019年7月18日凌晨0时许,赵某某伙同胡某某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城北路西26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M****的飞鹰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1200元。
3、2019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赵某某伙同胡某某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康龙中路114-2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渝C8****的兆润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367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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