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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20大院门口人行道上,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高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型号为新力霸电瓶车窃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已于2019年6月18日赔偿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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