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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员,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户籍地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害人曹某某去广东前将自己停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奥园康城A区车库里(车牌号为渝D0**** )的摩托车委托给朋友高某某看管。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被害人曹某某及看管人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被害人曹某某已将该摩托车卖给他,并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其朋友熊某某,因该车没有钥匙,熊某某将该摩托车拖走,后该摩托车在熊某某使用过程中丢失。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估价价值2449元。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民警捉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损失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销售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熊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6.​ 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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