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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7日重报。

潼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 01 7年12月19 日下午14时许,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害人奚某甲家,尾随被害人在家看守房屋的家属奚某乙潜入奚某甲家中二楼卧室内,盗窃了被害人存放于卧室内床头靠背后挎包内的现金7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潼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渝高法[2013]4号 2013年7月5日)

  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院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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