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4时许,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工业园**广告公司,见该公司前坪堆放有不锈钢材质挑架和铁质桁架,且无人看守,胡某某遂将堆放的上述物品搬至其三轮电动车盗走。当日6时许,胡某某将偷盗来的物品销赃至长沙市芙蓉区**村两家无名废品店,共得赃款338元。经鉴定,被盗的挑架和桁架共计价值人民币756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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