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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高州市****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3月24日8时30分左右拧开防盗网进入他人房屋实施盗窃行为,最终成功盗窃到现金人民币约16800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属入户盗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退还了所有款项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考虑其为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决定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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