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10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公司东侧路边,窃取被害人许某某小牛牌灰色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150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到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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