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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地同出生地,现住铁力市**镇**区**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3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已死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沈阳市**区**街**楼下,盗走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辽******银灰色**微型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吴某某。

2019年7月30日,胡某某驾驶盗窃所得面包车来到鞍山市**区**街一栋楼北侧,盗走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辽******灰色**牌微型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31日,胡某某驾驶盗窃所得面包车来到台安县**小区西门公路上,盗走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辽******银白色**牌小型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郭某某。

综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0元。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胡某某因病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罪犯病情诊断书、对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因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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