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3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组**号,暂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楼,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鑫,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4日晚上,徐某(已提起公诉)组织胡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村使用雇用的装载机及大型货车盗窃王某某所有的沙土4车、约100方(价值人民币7250元),后徐某将盗窃沙土变卖得款分赃;
2019年5月17日晚上,徐某组织胡某某、徐某某、李某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村欲行盗窃徐某某所有的沙土,因工具原因未成。2019年5月18日晚上,徐某组织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再次至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村使用雇用的装载机及大型货车盗窃徐某某所有的沙土6车、约150方(价值人民币10875元),后徐某将盗窃沙土变卖得款分赃;
2019年7月15日晚上,徐某组织胡某某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村使用雇用的装载机及大型货车盗窃徐某某所有的沙土1车、约25方(价值人民币1812.5元),在盗窃第二车沙土时被发现并阻止,第二天受雇司机将第一车沙土退回给徐某某。
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徐某组织胡某某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村使用雇用的装载机及大型货车盗窃镇政府所有的沙土4车、约100方(价值人民币7250元),后徐某将盗窃沙土变卖得款未分赃;
2019年8月14日晚上,徐某组织胡某某、董某某(未到案)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村使用雇用的装载机及大型货车盗窃镇政府所有的沙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徐某、胡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