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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住平舆县**小区****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途径平舆县永乐大道蓝色海岸门口,发现路边一辆黑色传祺越野车的后备箱没关,遂临时起意,将后备箱中的一双肩包内的720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被不起诉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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