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平舆县**小区**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途径平舆县永乐大道蓝色海岸门口,发现路边一辆黑色传祺越野车的后备箱没关,遂临时起意,将后备箱中的一双肩包内的720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被不起诉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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