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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唐某某乘坐出租车时遗失了一部OPPO手机一直没有找回,后通过补办手机卡发现微信被人盗用,12月21日唐某某通过手机申诉找回微信后,发现自己的微信零钱在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人通过“拼多多”购买商品和购买游戏币的方式(50元以内免密码支付)盗窃3900余元。2018年12月21日,办案民警通过“拼多多”送货记录,现场抓获胡某某,胡某某如实交代了捡到唐某某手机,将手机解锁盗后利用手机上的拼多多软件绑定微信钱包,免密支付盗刷微信金额3900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某退赔了唐某某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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