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7********,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设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号**公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左右,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乘坐出租车时, 发现被害人施某某坐出租车时遗忘在车上的笔记本电脑包, 于是趁司机还未察觉, 将包盗走, 包内有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2019年7月2日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家中缴获受害人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包。经鉴定,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615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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