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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新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里**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南楼房门口,见该处停放一辆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后胡某某偷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骑走,该车上还有一把讴歌牌小汽车的钥匙。胡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 500元的价格转卖获利。经鉴定,涉案的爱玛牌电动车及讴歌牌小汽车的钥匙共价值人民币5910元。

2020年2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东区11巷9号胖哥烧烤门口,从杨某某手中缴获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5月28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村**巷**号**房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胡某某家属积极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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