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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被害单位**(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东西湖店超市处,将1支欧莱雅男式火山洁面(价值人民币34.51元)和2排双枪牌304不锈钢筷子(价值人民币53.01元)藏在上衣口袋内盗走。

同年12月7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1个爱仕达牌茶玻璃杯(价值人民币    61.86元)盗走。

同年12月12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1盒冻鸡翅中盗走。

同年12月14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1盒百雀羚净透洁面乳(价值人民币69.03元)、1份优选五花肉、1个集茶牌玻璃杯享系列黑滤芯盗走。

同年12月17号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1瓶海飞丝洗发露(价值人民币76.81元)盗走。

赃物1瓶海飞丝洗发露、1支欧莱雅男式火山洁面、2排双枪牌304不锈钢筷子被追回,其他赃物被其挥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货物价格清单等相关书证;3.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4.监控视频及研判报告;5.被害单位员工陈述;6.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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