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其前妻何某某协议离婚后,一直在家待业,双方女儿由男方胡某某负责抚养。2020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胡某某因急需用钱,发现其前妻何某某留给其女儿的手机支付宝里有一个尾号为0220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胡某某将该支付宝绑定何某某卡号为95588219100********的工商银行卡,并将该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其自己使用的1378763****手机号,后胡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该支付宝账号多次进行消费,其盗刷何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1125元。何某某于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次日立案,胡某某于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失主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以盗窃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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