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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庙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同案人贺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祁东县归阳镇中冶工地1号厂房旁有1台长时间没有使用的挖机炮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出用挖机把挖机炮头运到无人的地方用泥土掩埋,等过一段时间后,再将挖机炮头运出卖掉。

2020年7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指挥,贺某某开挖机将挖机炮头运输到离原来存放地150米的地方,然后再使用挖机将挖机炮头用泥土掩埋,等待时机将挖机炮头运处卖掉。

2020年7月5日8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发现挖机炮头被盗,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找到了被盗的挖机炮头,返还给被害人。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欧特山源牌140破碎锤1台价值人民币161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返还了被盗财物,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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