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潘某某位于万州区**街**号的家中,胡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铁钎撬开杂物室门后,将房间内一袋铜线带走,后于9月28日销赃获利人民币99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005元。

同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铜线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4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