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房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2018年8月24日因嫖娼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的停车棚内取自己的电动车时,发现旁边停放的受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红色超威富士达牌电动车未拔钥匙,见财起意,盗得了该电动车内的一个价值人民币2295.78元的规格为60V,42A的电瓶,并将其藏匿于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的房间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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