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0********,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三矿外沙坪**-**-**,阳泉市**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上班期间,用尖嘴钳将同一办公室的同事杨某某抽屉上的锁撬开,将其中的现金4000元和存折盗走。被害人发现被盗后遂报案。次日,胡某某在其岳母闫某某的陪同下将所盗现金和存折交给单位负责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玉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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