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2008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成年)。因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倪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利用“云呼”、“钱袋袋”等软件,并通过租借阿里云服务器组建“呼死你”平台,同时在网上大肆招募挂机者,用户通过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组建的“呼死你”平台发布攻击指令,平台收到指令后,随机调用挂机者手机对被害人手机进行攻击,造成受害人手机的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期间该平台攻击上万名被害人的手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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