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公司过磅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胡某某接收业务搭档的分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20年7月29日,根据胡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胡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27400元,业务搭档获利274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096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胡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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