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4********,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大专文化,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唐小虎,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何某某利用担任**永州分校校长和财务主管的便利,在2018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培训中,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截留本应上交长沙**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总公司)的款项,共计侵占资金13万余元。2018年10月23日,胡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1日,胡某某、何某某与长沙**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退还和赔偿对方499746.8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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