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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客服部客服部经理兼**项目、客服经理,住本市吴中区**榭**幢**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刘某某利用担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伙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邓某某、孙某某(另处)等人,采用收取公司地下车库停车费私分,用渠某某(刘某某同学)的身份与**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刘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并领取其工资自己使用及用朋友袁某某的身份在苏州姑苏区注册成立姑苏区**五金经营部,将在周边小店及网上购买的公司需要使用的物品从苏州**五金经营部以高出实际购入的价格开发票到公司报销方式侵占公司资金2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因**路**号街坊改造,姑苏区吴门桥街道的工作人员唐某某(已判决)联系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当时两人谈好街坊改造时**路**号业主的车辆暂时停放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地下停车场,停车费用到最后结算,但刘某某提出停车可以,但不签合同、不开发票或收据,只收现金,并且按照每辆车每天五元的停车费进行结算,后在2018年7月和8月,唐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分两次交给刘某某指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1620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刘某某用其同学渠某某的身份与**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并领取其工资共计70405.92元(其中工资为64184.91元)供自己使用及分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经办人邓某某。

3.在2018年4月,刘某某让**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秩序维护部员工余某某注册成立姑苏区**五金经营部将公司在周边小店及网上购买的公司需要使用的物品从苏州**五金经营部以高出实际购入的价格开发票到公司报销,在2019年2月余某某将采购多出的差价32000元转给刘某某。

4.2018年,刘某某默许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保洁工作的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洁合同上关于考勤记录的情况,收到该负责人分三次支付的好处费3万余元。

刘某某到案后交代了部分涉案资金的去向:

**路**号街坊改造的停车费:分给了孙某某分了6800元,胡某某27000元,伍某某5000元,张某某3000元,徐某某6800元或6500元,金某某1000元,另外用于公司有:弄停车场智能化系统服务费,找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弄了两套设备,给了他们两次钱,每套4500元,一共给了9000元(已查实)。刘某某联系了一个叫高某某的人,让其建了三个办公室、一个仓库,共计4万多元,刘某某付了2万元左右(已查实)。另外一部分用于公司了。

渠某某的工资:64184.91元基本上由刘某某和邓某某对半分了,刘某某将其中1万余元购买了大润发购物卡用于公司,其余的生活消费用掉了。邓某某拿到的部分也用于生活消费了。

**五金经营部多出的差价:刘某某分给余某某6600元,辞退张某某时给了其26000元。

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好处费:3万余元刘某某和胡某某对半分了,刘某某拿到的部分购买了大润发超市购物卡用于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而侵占单位资金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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