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正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红花岗公安分局辅警办公室工作,负责辅警工资的核算和发放,在工作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辅警名册,虚领工资,并将该工资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178401.66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取得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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