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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42001********,彝族,中专文化,攀枝花**学院学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庄**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沈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一事,受沈某某邀约帮忙斗殴。当日1时许,沈某某、胡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区弄弄坪螺丝嘴东风社区文化广场发生斗殴。斗殴时,胡某某未动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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