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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乡**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日18时许,强某某驾车在荆州**路**楼与肖某某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强某某一方的朋友王某甲、万某某、许某某及王某乙等人与肖某某一方的朋友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及贺某某等人闻讯后赶至事故现场,双方因事故发生争执继而多次发生打架。郑某某得知其**公司员工谢某某、李某某及贺某某等人与强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认为对方多次殴打自己员工欺人太甚。于是郑某某分别邀约贺某某、邵某某、饶某某及胡某某,让四人邀约人员前往**广场事故现场参与斗殴。之后四人纷纷邀约人员前往荆州**广场**楼参与斗殴。胡某某电话安排冯某甲等四、五名男子前往**广场**楼。冯某甲等人到**广场**楼之后,郑某某安排贺某某负责接引该伙人,贺某某将郑某某给其的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给冯某甲等人,接受贺某某给的好处后,该伙人在现场参与聚众斗殴。郑某某等人误认为正准备驾驶沪C****8捷豹牌轿车驶出**广场**楼停车场的被害人李某某、冯某乙是对方参与了之前打架的人员,遂发令将二人围住,其邀约的人员持刀纷纷冲上前对沪C****8轿车砍砸及对车上司机李某某和乘客冯某乙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某和冯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沪C****8捷豹牌轿车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1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胡某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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