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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与杭州**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乙(已判决)等人商议,将管某某(已判决)的个人债务捏造为胡某某作为杭州**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的报酬,与胡某某的实际薪资人民币2万元,一并向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0万元。2017年3月1日,淳安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支付令判决。2017年5月3日,胡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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