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群众,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重庆市南川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以928.166万元的价格对征收的**公司位于南川区**镇的**平板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搬迁补偿安置,同时双方约定将搬迁费划入**镇政府账户,进行分批支付,便于处理平板玻璃有限公司的土地租金、职工遗留问题及**煤矿(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业主)的关闭遗留问题。在相关问题逐步解决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要求**镇政府支付剩余搬迁费用约500余万元未果,因胡某某急需资金,遂于2017年11月份与邹某某预谋,以捏造的生物质压块燃料买卖关系到法院起诉合同买卖纠纷,并伪造了2016年5月12日至6月17日的虚假运单,合计价款5001168元,后双方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邹某某申请执行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镇原平板玻璃厂的拆迁款累计480余万元。其中第一笔双方在南川区人民法院以借款的形式由邹某某将200万元借给胡某某用于购买司法拍卖的**别墅,第二笔双方以和解形式由胡某某直接到**镇政府领走剩余280余万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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