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遵义市汇川区人,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负责人,贵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负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份,价税合计56.20465万元,税额16370.3元。虚开的发票中购买方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销售方为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经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与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案发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全额补缴了税款,共计21390.82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额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胡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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