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组**号,工作单位:安吉**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09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吉**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吉**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5个点开票费用的方式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实际支付开票费用2万元。具体情况为:1、2018年12月27日,向海南**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份,发票号码:02392090-02392093,价税合计40万元;2、2018年12月27日,向海南**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份,发票号码:01546349-01546354,价税合计60万元;3、2018年12月27日,向海南**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0份,发票号码:02522356-02522365,价税合计100万元。被不起诉单位安吉**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抵扣公司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安吉**有限公司已补交所有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吉**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无真实业务,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为安吉**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也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前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已经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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