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承包修建岳池县龙孔镇艾家场村3组、5组**建设项目中,以“周某某”的名义,为自己开具两张面额共计8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和岳池县龙孔镇艾佳场村民委员会结算项目工程款。经国家税务总局岳池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鉴定该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票。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弥补国家的税收损失,表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考虑。综合本案的犯罪后果、性质、社会危险性,以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