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 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即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宁远县鑫胜汽贸行老板胡某某为了将车辆销售出去,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5月通过他人虚开了四份汽车销售发票给购车客户李某甲、廖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四人用于银行贷款,发票金额共计为772000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29179.33元人民币。胡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宁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29179.33元人民币,由宁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