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宿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释放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太原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其经营太原市**有限公司期间,在与邯郸市**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非法接受对方虚开的购买方为太原市**有限公司、销售方为邯郸市**有限公司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税额合计73485.62元,价税合计505754元,税率17%,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均为1300152130,专票号码发票号码为01842387-0184****),并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2017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73485.62元及滞纳金24801.4元向太原市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补缴。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制件、记账凭证,公安机关查处涉案虚开、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单位的情况说明,税务部门关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补缴税款的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