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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7********,硕士研究生毕业,浙江**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1213日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出所抓获,于201812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12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玉灵,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荥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伙同苏某某(被本院作不起诉决定)于2016年1月到2018年1月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介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荥阳市****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价税合计810万元,税款金额458490.54元(已全部抵扣税款)。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荥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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