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县**路**号**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安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连云港市**面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280元,税额共计110287元,并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和主动上缴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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