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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60******,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西街**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总经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为完成厂家广告考核任务、抵扣税款,在只发生少量真实广告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虚开部分的发票金额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让他人开具以南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甲广告有限公司、南京*乙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10家公司为销售方、江苏**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9281.9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25523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苏**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二、虚开发票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为完成厂家广告考核任务、抵扣税款,在只发生少量真实广告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虚开部分的发票金额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让他人开具以南京*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销售方、江苏**公司为购买方的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02668.89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已被江苏**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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