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06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宁波市北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宁波市北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宁波市北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支付8%开票费(价税合计金额)的方式从阮某处取得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 182 410.58元,其中税款171 803.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胡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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