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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住上海市**新区**路**弄**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上海**贸易海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帮助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介绍,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全部作进项抵扣。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向泗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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