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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 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瑞安市**标准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1 日,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后于 2017年1月11日更名为温州**标准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陈某某。

2016年3月份,在没有和杭州*甲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的情况下,温州**标准件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出票单位为杭州*甲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56410.2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3589.74元。以上3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016年4月份,在没有和杭州*乙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的情况下,温州**标准件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又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出票单位为杭州*乙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44871.8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5628.19元。以上6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2019年 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3日,温州**标准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认证结果清单、发票抵扣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弥补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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