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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根据云端福建省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线索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10日向泉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出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997690.27元,税额169607.33元,价税合计1167297.6元。后经侦查发现,2015年9月,同案人张某甲(已判决)伙同张某乙(2017年9月21日因疾病死亡)找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并租用其广州市花都区**镇**工业区**队的工厂,让胡某某注册了广州市**皮具有限公司。工厂注册成功后,胡某某将公司的对公账号、税控机、税控盘等资料实际交给张某甲使用。同案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广州**皮具有限公司等单位向泉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其中通过广州**皮具有限公司开出10份。而胡某某在注册广州**皮具有限公司并将公司交给张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获得了约12万元的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胡某某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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