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汉族,高中文化,系金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金华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一金姓女子(另案处理)联系,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金华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份,总金额人民币3353711.46元,总税额人民币570130.94元,总价税合计人民币3923842.40元。金华市**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通过,并抵扣税款人民币570130.94元。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019年8月22日,金华市**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银行明细、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扣款通知书、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凭证、情况说明、纳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