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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等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坊镇**村委**村**号,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8年9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龚某某(均不起诉)以其所在的**公司的名义、以用于其开发的**小区的后期建设及基础设施完善为由,在明知**小区1-3号楼下19号至36号共18间车库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这18间车库作抵押向被害人石某甲借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实际获得借款180万元后将这180万元用于偿还3人之前所欠债务和过年期间的花费。同年4月21日在合同到期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石某甲签订了将合同抵押物办理在其名下的产权登记授权委托书,同年5月10日胡某某、龚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石某甲签订还款协议书和《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合同抵押物(18间车库)以210万元卖给石某某抵消借款。石某甲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商品房买卖流程失败后到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才发现合同抵押物已于2017年4月1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封。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1月30日,胡某某等人多次向石某甲还款共计180万元。另外,胡某某、龚某某自愿给予石某甲、石某乙补偿50万元,已支付1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及黄某某、龚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三人对法院查封财产的处置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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