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鄱阳县人,中专文化,鄱阳**医院骨外科主任,家住鄱阳县**镇**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鄱阳**医院有三大股东,分别是董事长黄某某,院长陈某某,财务总监吴某某。在职医生护士职工约200余人,陈某某担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自2017年以来,**医院泌尿科、骨外科、普外科,采取拆解收费、重复收费、虚构手术项目、虚假使用医疗器械等方式收取病人医疗费用,从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共骗得111.5115万元。
**医院骨科主任由胡某某担任,医生汪某某、郑某某均为助理医生,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胡某某等三人负责骨科接诊,如患者达到手术指征便让患者住院治疗,同时安排进行手术。主要给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二种患者做‘显微椎间盘镜下髓核摘除术’、‘微创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因胡某某三人均不具备手术资质,于是到南昌聘请专家陶某某来做手术,三人负责协助,手术完毕后由胡某某将手术名称告知手术室护士长,由护士长通过医院‘四维系统’录入到患者收费清单上。在做手术过程中,胡某某三人采用拆解手术名称‘后路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及该手术包含的手术项目‘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经皮椎间盘吸引术’、‘椎管扩大减压术’、‘周围神经嵌压松解术’重复收取病人费用,并虚构使用医疗耗材(手术中使用低温等离子刀头,费用清单上却收取微波冷循环刀头)的方式来提高病人整体医疗费用,提高本科室业绩,从而达到提高个人奖金的目的。请示院长陈某某向县医保局申请报销,从而达到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目的。骨科共进行上述二种手术12起,其中多收病人: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12项,每项1600元,计金额19200元;经皮椎间盘吸引术12项,每项1080元,计金额12960元;微波冷循环11项,每项1.2万元(其中有二项分别收费8500元、1.6万元),计金额13.25万元;椎管扩大成形术11项,每项1440元,计金额15840元;椎管扩大减压术11项,每项1260元,计金额13860元;周围神经嵌压松解术12项,每项1080元,计金额12960元;共计20.7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拆解收费、虚增医疗耗材和胡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国家医保资金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医院的涉案款3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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