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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85********,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甲在没有任何贷款资质、没有同任何网络贷款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成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网络贷款业务,并雇佣犯罪嫌疑人叶某乙为业务总监、小组长,负责业务指导,雇佣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张某为各业务组小组长,雇佣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娄某某、雷某某等人为贷款客服,雇佣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公司文员,负责招聘面试新人、打印资料等。犯罪嫌疑人叶某甲指使公司员工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的手段,利用“**贷”、“**分期贷款”、“**分期贷款”等虚假的贷款APP,通过话术剧本向被害人虚构免征信、内部渠道放款、高额低息、不放款不收取任何费用等方式骗取吴某某、伊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被害人信任,并要求各被害人缴纳298元、399元等数额不等的会员费、包装费等费用,共计骗取会员费人民币58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公司文员,明知公司可能实施诈骗,依然协助公司招聘新人、打印客户资料、话术资料并分发给公司成员,为直接参与诈骗的其他公司员工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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