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军霞,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在北京市顺义区辖区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可以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帮助任某甲(女,33岁,河北人)及其未出生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任某甲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还贷需资金周转向王某某称自己可通过“假结婚”帮人办理落户北京的事宜,王某某前妻任某甲(女,33岁,河北省人)欲让自己及其未出生孩子获取北京户口,后胡某某与任某甲约定胡某某通过假结婚方式让任某甲及其未出生孩子落户北京,任某甲支付胡某某服务费18万元。2019年12月6日胡某某与任某甲登记结婚,同日二人签署婚姻服务协议,后任某甲转账胡某某共计15万元。2020年1月3日,任某甲次子任某乙出生,医院出生证明的父亲名字为胡某某。同年2月17日,胡某某至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派出所办理任某乙落户事宜,因被民警发现异常未果。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实胡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导致被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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