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小区**,于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购买假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农机行驶证等证件”,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利用伪造的证件两次从山东省拉运农业收割机经高速公路运至大庆市,两次逃避缴纳高速费用,共计诈骗人民币6008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将逃缴的高速公路费6008元返还至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收费专用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胡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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