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利用“拼多多”购物平台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胡某某以出售猪苗为由,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再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了陈某某5000元,之后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也不退款,并将陈某某微信及电话****。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1000元。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得知自己被太白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主动将骗取的5000元退还陈某某,并于4月22日主动到太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4日将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胡某某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